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等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权限
第二条评审范围
与我校建立正式聘用关系、受聘我校专业技术岗位1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外聘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受在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限制。
第三条评审权限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评审(推荐)工作。
(一)学校具有评审权的,原则上由我校评审委员会受理,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和图书资料四大系列职称,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职称申报条件》执行。
(二)学校不具有评审权的,由我校受理审核推荐,委托校外相关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申请以考代评的,参加学校评委会的评审,评审通过后,根据我校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四)申请初次认定各类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我校统一受理。
第四条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在当年确定的评审指标内开展评审。每年根据当年队伍建设情况及学校实际需要,确定当年各级各类职称评审指标。
第五条申报人申报的职称应与现从事的岗位一致,同时达到申报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第六条专职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副主任、团总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可以以辅导员身份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成立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评议组(以下简称“专业组”)。评委会及其专业组根据评审权限全面负责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学校评委会由规定人数的相关学科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主任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人事处、教务处和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列席评委会会议。
第八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人事处须有专人负责评委会的评审等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应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能保持相对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织评审任务。
第九条成立职称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申报职称人员的资格审查,以及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主任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具有相关学科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第十条成立职称申报审核工作小组,负责申报人申报资格的初步审核。审核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成立职称推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负责对需要委托其他评委会评审的相关学科(专业)申报人员进行评审推荐。推荐委员会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关学科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及系(部)成立本院系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本院系申报职称的人员进行资格和材料审核评议,包括申报人的师德师风、教学科研、专业发展等,并向学校推荐。
各二级学院及系(部)评审工作小组原则上由3~5人组成,组长由院长(主任)担任。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具有相关学科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其他单位评审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参照二级学院及系(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联合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各小组应召开工作会议,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相关材料报评审办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初次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考核认定申报人初次初级职称。具体由学校人事处按照《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委库
第十四条组建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每年职称评审前,从评委库抽取产生委员组成专业组和评委会,负责相应系列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委库根据学科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组成员数量的2-3倍组建,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外专家入库。
第十六条评委库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校爱岗,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有全局观念,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熟悉并能正确掌握和执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职称评审的基本政策。
(四)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般8年以上,任高级职称3年以上。
(五)热心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评委库委员的产生。
进入评委库的委员人选主要采用自荐或推荐的形式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出初步人选,报学校审核决定。入库人员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入库委员登记表》。
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评委库委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适度调整。对于离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库委员,学校将及时进行调整。
评委库委员增补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业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九条每年职称评审工作启动时,人事处根据当年职称申报情况和学科专业分布情况,提出拟组建专业组组别及专家人数。
学校党委指派专人会同人事处,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既定数量(一般为5-7人)委员组成专业组。同时,按照2:1的比例抽取候补委员。同一专业组中,校外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会”主任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1人担任。
第二十条评委会一般由13名及以上委员组成,除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各专业组组长为当年评委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在各专业组中随机抽取确定。
随机抽取的专业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相应专业组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二十一条参加抽取评委会和专业组委员的工作人员,对随机抽取的委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规,一经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个人申报。个人根据学校发布的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二十三条所在单位审核公示。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召开会议,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的各项材料,在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核推荐意见。送评材料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章证实公示结果报学校评审办。
第二十四条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分别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教学科研业绩、职业道德等进行审核、签章。
第二十五条学校复核。学校召开职称工作委员会会议,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等进行复核。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六条评前公示。提交专业组评议或向校外评审机构推荐前,学校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5-7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第二十七条通讯评议。学校统一聘请校外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对申报我校评委会评审的高级职称人员的代表作进行学术评议。学术评议结论中有超过半数以上为“尚未达到”的,不提交专业组评审。
第二十八条组织答辩。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需进行答辩。
第二十九条专业组评审。专业组召开评审会议,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各级各类职称申报条件,结合申报人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充分评议。专业组在评审指标内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申报人初评结果整理汇总排序后报评委会。专业组召开会议时,出席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结果方为有效。推荐通过的人选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评委会评定。学校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据各级各类职称申报条件,对各专业组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评定。评委会召开会议时,出席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评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委托评审学科的评审推荐。
学校不具有评审权的,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程序后,提交学校推荐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委员会按照当年的评审指标和对应学科申报条件,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推荐。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人选的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方可向校外评审机构推荐。
第三十二条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须在校内公示5-7个工作日。若对评审通过人员有异议,可书面向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人事处反映。反映情况时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以及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文公布,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级别的职称证书。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五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职称评审机构成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
第三十六条各级职称评审机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学校评审规定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认真履行职责。
(二)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条件,坚持客观、公平和公正的评审原则,不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评审对象。
(三)保守评审工作中的秘密,不得泄露评委会和专业组成员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评议表决情况。
(四)不得接受任何个人(组织)对评审情况的查询,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六)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评审纪律。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对学校和各二级学院、系(部)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申报人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逾期不予受理。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人事处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对涉及评审程序公正性等问题的,应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及学术评价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学校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反馈给申诉者或投诉者。
因学校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学校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下进行限期整改,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评审未获通过的评审对象,当年不进行复评,且下一年度须有新增的业绩成果方可申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职称评审暂行规定》(华商院[2018]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的有关条款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未涉及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如因人事制度改革或政策调整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决定。
附件: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职称申报条件
附件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思想品德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且在规定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出现教学事故者,或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因师德问题受到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三)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四)发现并查证属实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学术不端等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
1.取得并聘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可以申报对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2.从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转评的,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副高级职称,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副高级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申报副高级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申报对应系列副高级职称。
2.取得并聘任中级职称满5年。
3.从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转评副教授的,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中级职称,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任中级职称满5年(中级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申报中级职称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称: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本岗位职责。
(2)具有硕士学位,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初级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初级职称满4年。
2.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转评的,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初级职称,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任初级职称满4年(初级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四)申报初级职称
1.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在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在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本岗位职责。
(五)从其他系列转系列评审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遵照当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外语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1门以上外语,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硬性要求。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熟练运用计算机及多媒体设备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硬性要求。
第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教学系列高级、中级职称者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以博士学位首次申报讲师的人员,不对教师资格证书做硬性要求;对以海外高层次人才身份首次申报人员不做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经(单位)考核达良好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1、2或1、3,可不受申报年限和业绩成果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破格申报正高级和以中级破格申报副高级者均需受聘现职称满3年:
(一)正高级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2.以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A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3);或获教育部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2);或获其他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2)。
(二)副高级
1.主持教育部项目1项。
2.以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A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3.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3);或获教育部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3);或获其他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3)。
第二章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第八条 适用范围及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系列: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可按岗申报相应学科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称。(详见附表一至十)
(二)科研系列:我校从事科研、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可对应申报相应学科的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详见附表十一至十四)
(三)实验系列: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及实验室管理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学科的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职称。(详见附表十五至十七)
(四)图书资料系列:我校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申报相应学科的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职称。(详见附表十八至二十一)
第三章相关说明
第九条成果的有效性
论文(著作)、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咨询报告等业绩成果署名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单位必须是申报人的工作单位(包括申报人的原工作单位),若署名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单位不是申报人的工作单位的上述业绩成果不计入规定数量。
第十条 论文、著作的要求
(一)“论文”是指以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国外期刊发表并明确注明为“通讯作者”的论文可予计算。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予计入(被SCI、SSCI、EI、CPCI收录的论文除外)。
(二)论文、著作申报截止时间:申报当年3月31日(原为2月28日,下同)之前已发表的方为有效,清样、出版证明均不能按已发表计算,当年3月31日之后发表的论文在下一次申报职称时可以使用。
(三)论文级别的分类以我校科研成果认定目录为准。
(四)具有本专业标志性科研成果的,其业绩成果条件等要求由我校职称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论文折算
(一)申报正高级
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10万字以上,文科类15万字以上),可折算普通论文1篇。
(二)申报副高级
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科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可折算普通论文1篇。
获奖:作为指导老师(唯一或第一)指导学生在政府或全国性协会举办的专业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省级一等奖3次,可折算普通论文1篇。
(三)申报中级
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可折算普通论文1篇(限1篇)。
获奖:作为指导老师(唯一或第一)指导学生在政府或全国性协会举办的专业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省级一等奖2次,可折算普通论文1篇。
第十二条研究项目的界定
(一)研究项目是指主持所申报的专业领域的教学、科研项目。
(二)研究项目的计算截止时点:申报当年3月31日之前已获得审批立项的研究项目方为有效(立项文件落款在3月31日前)。
第十三条成果的有关说明
(一)未注明排名的各类业绩成果要求,均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主持人)。
(二)获奖或入选证书盖章如超过两个以上,以最高级别的盖章为准。
(三)同一件作品被不同刊物刊载,被不同系统收录或获奖,按最高档次核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成果认定机构
(一)科研项目、科研论文和科研成果奖励由科研处初审;
(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成果、专业竞赛奖励及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初审;
(三)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奖及课外科技活动获奖由教务处、学校团委初审;
(四)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教育、心理健康等竞赛获奖等学生思想政治系列的业绩由学生处初审。
(五)申报材料的综合审核由人事处负责,并经我校职称工作委员会确认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除特别说明外,本文规定的学历(学位)、数量、年限、等级等均含本级。如“1年以上”含1年,“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第十六条学历(学位)说明
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不作为评审的学历(学位)依据。
第十七条资历说明
资历计算从取得并聘任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3月31日止;以考代评人员的资历计算从受聘对应级别职称起至申报当年3月31日止;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必须提供符合资历条件年限的工作经历及相应的证明。
第十八条教学工作量说明
教学工作量指任现职期间完成我校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即:周标准课时*授课周数=学期教学工作量,不计系数。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学习时间半年以上的,或患重大疾病、女教师休产假等,扣除该段时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要求。
第十九条委托其他评审机构评审的其他系列职称,申报时应达到相应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
附表一:
教学系列:教授
申报类别 |
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
科研业绩 成果条件 |
理工类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考核评分应达到本单位排名前1/2。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有3次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 (二)获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称号。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四、有具体指导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达1年以上。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不少于5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
附表二:
教学系列:教授
申报类别 |
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
科研业绩 成果条件 |
人文社科类(不含艺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考核评分原则上应达到本单位排名前1/2。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有3次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 (二)获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称号。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四、有具体指导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达1年以上。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不少于6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
附表三:
教学系列:教授
申报类别 |
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
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
艺术类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考核评分原则上应达到本单位排名前1/2。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有3次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 (二)获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称号。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四)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有具体指导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达1年以上。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不少于6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或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本专业系列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
附表四:
教学系列:教授
申报类别 |
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
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思路清晰,在学生管理与服务方面效果显著。 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担任形势政策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党课、团课或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年均课堂授课学时应达到90学时以上。 三、教学效果好,专职辅导员的评分单列,教学评分原则上应达到全部辅导员排名的前1/2。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有3次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 (二)获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称号。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四)获省级以上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 五、有具体指导培养青年辅导员,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达1年以上。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等工作领域的论文、著作不少于6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
附表五:
申报类别 |
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
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
理工类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考核评分原则上应达到本单位排名前2/3。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2次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以上。 (二)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 (四)作为指导老师(唯一或第一)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四、有具体指导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不少于4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参加过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
教学系列:副教授
附表六:
教学系列:副教授
申报类别 |
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
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
人文社科类(不含艺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考核评分原则上应达到本单位排名前2/3。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2次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以上。 (二)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 (四)作为指导老师(唯一或第一)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四、有具体指导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不少于5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参加过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
附表七:
教学系列:副教授
申报类别 |
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
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
艺术类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考核评分原则上应达到本单位排名前2/3。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2次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以上。 (二)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 (四)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作为指导老师(唯一或第一)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四、有具体指导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不少于5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或提交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本专业系列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参加过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
附表八:
教学系列:副教授
申报类别 |
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
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思路清晰,在学生管理与服务方面效果显著。 二、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担任形势政策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党课、团课或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年均课堂授课学时应达到90学时以上。 三、教学效果好,专职辅导员的评分单列,教学评分原则上应达到全部辅导员排名的前2/3。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2次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以上。 (二)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 (四)获省级以上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 (五)作为指导老师(唯一或第一)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有具体指导培养青年辅导员,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等工作领域的论文、著作不少于5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
附表九:教学系列:讲师
申报类别 |
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
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
理工类、人文社科类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完成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二、教学效果良好,教学业绩考核评分原则上应达到本单位排名前2/3。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以上,或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三)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四、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各类竞赛不少于2次(指导教师排第1)。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著作不少于2篇(部);或公开发表本专业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著作不少于1篇(部)。 |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思路清晰,在学生管理与服务方面效果明显。 二、独立完成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包括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党课、团课等)的教学工作,年均课堂授课学时应达到30学时以上。 三、教学效果良好,专职辅导员的评分单列,教学评分原则上应达到全部辅导员排名的前2/3。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以上,或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三)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四)获市厅级以上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奖(有奖励证书者)。 五、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领域的论文、著作不少于2篇(部);或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领域的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
附表十:
教学系列:助教
申报 职称 |
业绩成果条件 |
助教 |
在教学科研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完成岗前培训者,经考核合格。 |
附表十一:
科研系列:研究员
申报类别 |
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
理工类 |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不少于9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 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三、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3,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
人文社科类 |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不少于10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 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三、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3,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
高教研究 |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不少于10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 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高教研究相关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三、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高教研究相关项目1项(排名前3,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
附表十二:
科研系列:副研究员
申报 类别 |
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
理工类 |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120以上学时者,论文、著作不少于7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年均授课119以下学时者,论文、著作不少于8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参加过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有获奖证书者);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1项。 |
人文社科类 |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120以上学时者,论文、著作不少于7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年均授课119以下学时者,论文、著作不少于8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参加过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有获奖证书者);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1项。 |
高教研究 |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120以上学时者,论文、著作不少于7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年均授课119以下学时者,论文、著作不少于8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参加过市厅级以上高教研究相关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有获奖证书者);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完成市厅级以上高教研究相关项目1项。 |
附表十三:
科研系列:助理研究员
申报 职称 |
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
助理研究员 |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著作不少于2篇(部);或公开发表本专业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
附表十四:
科研系列:研究实习员
申报 职称 |
业绩成果条件 |
研究实习员 |
在科研、管理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 |
附表十五:
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
申报 职称 |
工作要求 |
业绩成果条件 |
高级实验师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参与教学资源开发工作。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起到核心或关键作用。 三、指导和培养过中级实验技术人员。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著作不少于4篇(部),其中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有奖励证书者);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完成市厅级以上的项目1项。 (四)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投入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
附表十六:
实验系列:实验师
申报 职称 |
工作要求 |
业绩成果条件 |
实验师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或参与教学资源开发工作。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实验报告。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不少于2篇(部);或公开发表本专业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良好;或有1篇实验教学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三)获市厅级以上成果奖(有奖励证书者)。 (四)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
附表十七:
实验系列:助理实验师
申报 职称 |
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
助理实验师 |
在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 |
附表十八:
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
申报 职称 |
工作要求 |
业绩成果条件 |
研究馆员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二)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三)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二)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学校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三)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二)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三)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二或一、三: 一、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且独撰论文不少于5篇(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或独撰学术专著1部;或独撰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要参与省部级项目3项(排名前3),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项目4项(排名前2),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获市厅级成果奖一等奖2项(排名前3)。 |
附表十九:
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
申报 职称 |
工作要求 |
业绩成果条件 |
副研究馆员 |
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二)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三)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二)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学校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三)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二)熟练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三)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二或一、三: 一、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且独撰论文不少于3篇(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或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或合作(排名第1)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撰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二、主持市厅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要参与省部级项目2项(排名前3),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要参与市厅级项目3项(排名前2),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8);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获市厅级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获市厅级成果奖三等奖2项(排名前3)。 |
附表二十:
图书资料系列:馆员
申报 职称 |
工作要求 |
业绩成果条件 |
馆员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三)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二)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三)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二)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三)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二)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技能。 (三)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二,或一、三,或一、四: 一、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且合作(排名前3)撰写学术专著1部;或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或独立撰写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和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B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三、独立编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四、市厅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 |
附表二十一:
图书资料系列:助理馆员
申报 职称 |
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
助理馆员 |
在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 |